台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
中華民國114年4月26日經理事會修正通過
| 第一條 | 為維護本會會員權益,強化會員對本會的向心力,特訂定「會員申訴及糾紛處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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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|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,得向本會提出申訴: 一、會員權益受到不當對待者。 二、對本會有關規定有所疑義者。 三、其它因違法事項致影響會員個人權益者。 |
| 第三條 | 會員如有以下情形,得向本會提出糾紛處理申請: 一、工作上受到侵犯或干擾,影響個人人格、人身自由、尊嚴、身心健康安全者。 二、工作上受到性別或性傾向歧視者。 三、對工作契約內容或條件有所疑義者。 四、其它因違法事項致影響個人工作權益者。 |
| 第四條 | 會員如有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,得以書面、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總幹事提出申請。 |
| 第五條 | 會員對申訴及糾紛處理程序有疑問時,請洽本會總幹事。 |
| 第六條 | 會員提出申訴及糾紛處理時,應由會員本人填寫「會員申訴表」或「會員糾紛處理申請表」,並檢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或證據寄送本會總幹事,倘以電話先行提出者,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補正相關資料。 |
| 第七條 | 會員提出申訴及糾紛處理的程序如下: 一、會員以電話提出者,應先耐心傾聽,找出問題真相及會員提出申訴或糾紛處理的動機。同時安撫會員情緒,得到會員之認同,盡量於第一時間解決,避免問題擴大。若會員仍有問題須回覆者,應於電話中告知會員,請其填寫「會員申訴表」或「會員糾紛處理申請表」。待查明問題後立即針對問題處理,於處理時限內,以電話回覆會員。 二、會員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者,應先以電話與會員溝通了解問題、安撫情緒。並依前項處理原則處理之,必要時應以書面回覆會員,歸檔結案。 三、針對具體之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,由本會總幹事於員工提出後10至14個工作天,召開「申訴或糾紛處理小組」進行調處,請當事人及相對關係人出席,並依調處結果作成「會議記錄」,由雙方共同遵照履行。若無法達成調處,則協助當事人依循有關法令規定進行後續處理。 |
| 第八條 | 「申訴或糾紛處理小組」視個案狀況,由下列成員中3~5人組成,主席由理事長擔任或依個案由小組成員推選之: 一、理事長。 二、常務理監事 三、總幹事 |
| 第九條 | 有關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,當事人如對處理結果不服時,得於收到回覆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,填寫「會員申訴表」或「會員糾紛處理申請表」並提出新理由或新證據申請復議,申請復議以一次為限。 |
| 第十條 | 當事人及負責處理案件之相關人員,對申訴或糾紛處理的個案內容均不得對外公開,應盡保密之義務。 |
| 第十一條 | 當事人有接受查詢,忠實答覆及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。 |
| 第十二條 | 當事人於案件處理時得以書面撤回案件,但本會得視處理情形於不損害當事人權益下,報請核定繼續或終止辦理。 |
| 第十三條 | 匿名、非本人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或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 如有誣陷、欺矇、侮辱他人或蓄意擾亂者,除不受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,提請理事會處理,按照理事會議決辦理。 |
| 第十四條 | 同一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經申請或撤回後,除非提出新事實、新證據,否則不得再申請。 |
| 第十五條 | 本會設置申訴專線電話、傳真及專用電子信箱,以利會員申訴或糾紛處理申請。 專線電話:(02)2375-3627、2375-4222 傳真號碼:(02)2375-4113 電子信箱:tjwu53@gmail.com |
| 第十六條 | 會員申訴或糾紛處理案件之受理,僅限於會員入會以後所發生之事件,入會前所發生者,概不受理。並請會員盡可能於事件發生一個月內提出申訴。 |
| 第十七條 |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